(2015)龙新民初字第7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83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