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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窦亮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淄执复字第8号申请复议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果周路***号。法定代表人巩武,院长。申请复议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因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拘罚字第18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其院为差额事业单位,2014年度收支结余亏损70余万元,当前难以维持基本经营运行和职工工资发放,暂时无履行法律文书能力,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问题。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经审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窦亮诉被告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向被执行人即申请复议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要求其履行(2012)桓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支付借款本金937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并向该院报告其相关财产,但申请复议人至今未按要求执行。期间,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多次查询,发现申请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遂于2015年4月2日另案强制执行了申请复议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存放在银行的60000.00元存款。同时,为执行剩余款项,桓台县人民法院还要求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提交经营账目。从申请复议人提交的账目看,其自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之日至今,该院经营正常,经营收入持续、稳定。本院认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本案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收到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前后,医疗经营正常,收入相对稳定,具有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其没有自动履行相关义务,没有按照执行法院要求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显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行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其罚款并无不当。但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与其经营状况不良具有一定关联性,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罚款30万元偏高,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拘罚字第18号罚款决定。二、对申请复议人桓台县果里镇中心卫生院罚款十万元。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