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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光成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成,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周光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解代学,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号科技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孙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黎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潼,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光成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956元,减半收取478由原告周光成负担。审判员 钟 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青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