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确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桂确申字第2号韦世平:你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钦法确字第2号裁定及本院(2008)桂法赔确字第5号裁定,以灵山县人民法院违法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账户、违法中止执行等行为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一)关于解除查封的行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查封的丰塘中学的两个账户是根据陈棠明的申请查封的,因为是教师工资账户和收取学生生活费账户,不能用于划扣偿还学校所欠债务,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02年12月2日予以解除查封并无不当。(二)关于中止执行的行为。2001年8月10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以陈棠明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1999)灵民初字第1293号及(1999)灵经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但中止执行后,灵山县人民法院多次通知你参加债权分配,至2011年12月19日你实际受偿债权共计82929.01元,已超过两个执行案件的本金75385.76元(两个案件的本金分别为55000元及20385.76元)。此事实证明灵山县人民法院虽然裁定中止执行上列两案,但实际未中止执行。综上,灵山县人民法院的解除查封行为及中止执行行为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且均未造成你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第(十一)项所规定的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你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