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源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宗桂申请执行谢瑞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桂,谢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杨宗桂,女,1944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瑞利,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杨宗桂申请执行谢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瑞利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宗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瑞利在盐源县林产品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谢瑞利工资收入人民币1200.00元,直至扣满本案案款20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宇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