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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王某继承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4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原告王某,女,汉族。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丙,女,汉族。被告王某丁,男,汉族。原告刘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刘某和被继承人王某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分别是:王某丁、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王某戊于2xxx年死亡。王某戊与妻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买得房屋一户,即xxx市xx小区xx楼x单元xxx室。此房屋的50%份额是原告刘某个人财产,余下50%的份额是王某戊的遗产。原告刘某、王某甲、王某、王某丙声明放弃继承权。原告刘某表示房屋可归原告王某乙所有,王某乙给付刘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被告王某丁未到庭答辩,向本院出具了书面声明,声明其放弃xxx市xx路xx小区xx楼x单元x层xxx号房屋的继承权。原告刘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戊与刘某共有房屋一户,系xxx市xx小区xx楼x单元x层xxx号。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戊与刘某育有王某丁、王某甲、王某、王某丙及王某乙五个子女。3、王某戊安葬证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戊于2xxx年清明节安葬。被告王某丁未出庭未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戊是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五个子女。由长及幼分别分王某丁、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于2xxx年死亡。被继承人王某戊生前与原告刘某共有xxx市xx小区xx楼x单元xxx室房屋一户。庭审中,原告刘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丙均表示放弃其应继承的父亲王某戊占有的50%的房屋份额。原告刘某与王某乙对该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认可该房屋的价值为10万元。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戊的法定继承人为五原告及被告王某���,王某戊的遗产为xxx市xx小区xx楼x单元x层xxx号房屋的50%份额,余下房屋的50%份额是原告刘某的个人财产。原告刘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丙及被告王某丁均表示放弃王某戊遗产的继承,所以该房屋的50%份额应归原告王某乙所有。因房屋属于不宜分割的不动产,原告刘某与其小儿子王某乙一起生活在该房屋内。在原告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故确定该房屋归原告王某乙所有,由王某乙给付刘某5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王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戊位于xxx市xx小区xx楼x单元x层xxx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某乙所有,原告王某乙补偿原告刘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与王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XX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雪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第十三条��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原告:2015年月日被告:2015年月日送达人:冯丽娜付雪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