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雪林与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林,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吉安,吴大平,朱乐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马雪林。委托代理人郭进玲,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爱军,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经营者高俊伟。被告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俊伟,职务经理。被告周吉安。被告吴大平。被告朱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林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得意楼饭店、河南宴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吉安、吴大平、朱乐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雪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长江审 判 员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