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刘继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娟,刘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娟。被执行人刘继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所进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雁坤审判员 张金锬审判员 李革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