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树菊与苗和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菊,侯建文,苗和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王树菊。被告侯建文(原告之子)。被告苗和英(侯建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菊与被告侯建文、苗和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树菊负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