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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与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986号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广满,系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