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姚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1084198709044412,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红城村95号。被告董某,1986年3月io日出生,身份证号130323198603101422,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永顺庄村0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贵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