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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姚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1084198709044412,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红城村95号。被告董某,1986年3月io日出生,身份证号130323198603101422,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永顺庄村0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贵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