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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龙华诉被告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华,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王龙华,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力,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石燕桥镇油房。法定代表人:罗成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华诉被告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被注销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龙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宗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