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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诉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李栓义、苏银锭、白建新、白素敏、王栓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负责人张远朝,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负责人武保平,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栓义,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苏银锭,女,成年,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白建新,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白素敏,女,成年,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拴柱,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诉被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五村民小组、李栓义、苏银锭、白建新、白素敏、王栓柱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巩义市小关镇第十八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王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世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