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玲玲,樊延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谢玲玲,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樊延军,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玲玲与被告樊延军为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刚陪审员 张茂绪陪审员 田纯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