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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志辉与陈祥书、刘世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辉,陈祥书,刘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钟志辉,男,1968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陈祥书,男,1975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刘世香,女,1974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钟志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祥书、刘世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祥书、刘世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祥书、刘世香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祥书在筠连县巡司镇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款1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泉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