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闫忠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2015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l5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闫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金河路103号经营“崔记水煎包”店,主要从事水煎包、胡辣汤等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为了使包子美观、蓬松,闫某在发面过程中一直向面粉里添加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含铝泡打粉。20l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从“崔记水煎包”店缴获包子、发酵粉等物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深圳)对上述缴获的包子进行检验,铝的残留量为194mg/kg,不符合GB2760一2014的要求,检验不合格。201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将被告人闫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包子、宣传单等一批,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市场监管局发放的宣传资料,签收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人李某的证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闫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5)127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闫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且认为被告人闫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