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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焕林与杨春信、宋晓静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宋焕林。被执行人杨春信。被执行人宋晓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高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焕林与杨春信、宋晓静债券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