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秀荣、计成等与计同彩、王龙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33号原告:陈秀荣,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计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计正,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邹素平,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计同彩,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龙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龙虎,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桂芳,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计)洪海,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计洪国,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计保林,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周光,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徐永,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计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国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峰,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倪小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荣、邹素平、计成、计正与被告计同彩、王龙军等十六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荣、邹素平、计成、计正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秀荣、邹素平、计成、计正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荣、邹素平、计成、计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