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欣与路勇、于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欣,路勇,于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马欣,居民。被告路勇,居民。被告于贝贝,居民。原告马欣与被告路勇、于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勇、于贝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欣诉称,2011年9月6日,被告路勇借我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被告于贝贝担保该项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要求。被告路勇、于贝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被告路勇向原告马欣借款20000元。二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款凭证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每天按借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该笔借款由被告于贝贝提供连带担保,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直到借款人还清全部债务为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2015年9月2日,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路勇向原告马欣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于贝贝提供连带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直到借款人还清全部债务为止,应视为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自愿要求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欣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于贝贝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