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邹x与方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方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562号原告邹x,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方x,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邹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方x(以下简称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原告2006年入住,被告2014年入住。2014年4月28日,被告一夜之间在两家交界处盖出一堵高墙,后加盖为违建房一间。高墙曾经被城管推倒,后被告不听劝阻继续翻盖并于2014年6月封顶。期间城管多次约谈并下发违建通知书未能阻止被告。2015年4月开始,被告变本加厉将原一层扩建至二层,原告多次电告政府相关部门,被告不管不顾,于2015年7月封顶。因被告扩建加盖已构成对原告的伤害(美观、通风、采光及下水堵塞等),因容积率变化使得原告卖房时引起房价严重缩水,现要求被告拆除扩建建筑,或赔偿原告房价经济损失4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赔偿损失。我不同意拆除房屋,我认为没有影响原告。之前城管和物业也做过调解,我没有超过我房子的宽度,不影响原告采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家位于原告家西侧。原被告均表示其住房系二层独立别墅,房屋之间由南北向围墙相隔。被告于2015年4月在自家房屋东边加盖了二层房屋,与其原房屋齐平。原告表示被告的房子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及小区容积率,导致其出售房屋的价格受到影响;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表示未收到过城管的拆除通知书。原告表示其房屋西侧有两个楼梯窗户以及三个窗户,被告称原告所称的三个窗户系业主后加的。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产权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于本案,被告房屋坐落于原告房屋西侧,且双方有围墙相隔,现原告主张被告加盖的房屋影响其通风采光,本院认为不足以构成影响;原告主张被告加盖房屋影响原告房屋的出售价格并要求赔偿其房价损失的观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邹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