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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月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月琴,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强,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养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俊辉,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月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刘月琴1120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履行,给付了申请人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