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德杨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1284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杨,无业。2001年6月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因犯伪造国家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刘德杨为办理贷款,通过网络认识一刘姓男子(姓名不详,在逃)后,二人共谋用车辆抵押的方式贷款。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刘德杨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陶然路交汇处临沂天顺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为名,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协议骗取该公司鲁Q×××××奥德赛商务轿车一辆,价值4.6万元。次日,被告人刘德杨与刘姓男子及一王姓男子(姓名不详,在逃)驾驶骗取的奥德赛轿车到江苏省新沂市,后伪造刘德杨与张某之间存在鲁Q×××××奥德赛轿车质押借贷合同及借条,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进行转押,后该车被陕西省蒲县人朱某购买。案发后,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德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车辆转押合同、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德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德杨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德杨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德杨归案后坦白认罪,涉案财物均被追回,对被告人刘德杨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从重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德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善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