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章伟与郑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伟,郑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王章伟。被告:郑林荣。原告王章伟与被告郑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8日、2014年11月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2.4%,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还息至2014年农历11月至12月之间,本金4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章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郑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