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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栗周秀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226号被执行人粟周秀,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栗周秀罚金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栗周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刑事第一审判庭移送执行表,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9月2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尚有罚金7000元未缴交。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22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