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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世宏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马世宏,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陈平,男,1976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宏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宏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陈平已经履行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宏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