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阳军与杨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阳军,杨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92号原告:胡阳军。被告:杨定兴。原告胡阳军诉被告杨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阳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