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阳军与杨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阳军,杨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92号原告:胡阳军。被告:杨定兴。原告胡阳军诉被告杨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阳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