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恢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墨林与被执行人义县高台子镇高台子村民委员会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义县高台子镇高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恢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高台子镇高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麻某某与义县高台子镇高台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恢执字第000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