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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吕炳权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吕炳权,张群娣,喻国深,汪梦兰,富阳科威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329号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秀花。委托代理人:丁烽,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鸣。被告: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炳权。被告:吕炳权。被告:张群娣。被告:喻国深。被告:汪梦兰。被告:富阳科威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国深。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火森电器有限公司、吕炳权、张群娣、喻国深、汪梦兰、富阳科威钢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