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商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商初字第0051号原告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暖,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诉被告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都市远东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