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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治明与周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明,周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3037号原告:林治明。委托代理人:朱恩泉,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脉新。委托代理人:赵秀君,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明诉被告周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金州区富平飞虎三轮车销售部系登记的字号,被告周脉新系大连市金州区富平飞虎三轮车销售部的经营者,在诉讼中,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现原告起诉周脉新应视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治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