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李英,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肖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英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