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旺。委托代理人:张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黛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