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白秀清与孟祥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清,孟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白秀清,住宾县。被执行人孟祥宾,年月日生,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白秀清申请执行孟祥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2864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长顺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韩凤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