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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玉春与张洪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春,张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钟玉春,个体工商业主。被执行人张洪飞,个体工商业主。本院在执行钟玉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剑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