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大孟、谷湘玲诉桑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孟,谷湘玲,桑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桑行初字第81号原告王大孟,男,1983年7月6日出生,白族,住桑植县。原告谷湘玲,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白族,住桑植县。委托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桑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郁德贵,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平,男,1957年11月10日生,土家族,桑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原告王大孟、谷湘玲诉被告桑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孟、谷湘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孟、谷湘玲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吴其干人民陪审员 田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