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某梅诉胡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唐某梅,女,1974年4月25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胡某,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唐某梅诉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09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唐某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梅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