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诉被告宋某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雷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枝,女,汉族。原告雷某诉被告宋某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