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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诉被告宋某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雷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枝,女,汉族。原告雷某诉被告宋某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