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理雪丽与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理雪丽,李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理雪丽。被申请人李建军。申请人理雪丽与被申请人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理雪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李建军驾驶其本人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理雪丽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经西华县交警队认定,被申请人李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对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提供现金2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建军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肖云鹏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