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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颖与胡勇林、程小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颖,胡勇林,程小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暨颖。被告胡勇林。被告程小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暨颖与被告胡勇林、程小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7月15日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7日9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暨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暨颖负担。审 判 长  邓丽君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