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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市骏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葵、周斌、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再昌,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市骏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11(汽车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05804349-2。法定代表人黄星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建葵,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周敏,女,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骏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建葵、周斌、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斌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号为:714000147、714000171、714000177、714000149、714000148)进行了委托评估,其评估价值为649.44万元;并于2015年2月13日、4月10日先后两次委托湖南万和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斌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门面)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9月24日,本院以(2014)怀中执字第7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周斌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714000147、714000171、714000177、714000149、7140001**)以622.28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怀化市骏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22.285万元。至此,此次执行到位标的款为622.285万元,余891.215万元本金和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周建葵、周敏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分别被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公安局查封致使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