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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戴龙平与沈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龙平,沈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649号原告:戴龙平。被告:沈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龙平与被告沈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