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廖永绵与陈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永绵,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355号申请人廖永绵。委托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海荣。委托代理人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廖永绵与申请人陈海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永绵与申请人陈海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海荣应于2015年11月1日前归还申请人廖永绵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