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李晓斌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深圳蛇口支行,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李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公园南路**号。负责人郑棋康,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瑶琴,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史惠强,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2BDS。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20A-20E。法定代表人张铁辉。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法定代表人周波。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被执行人李晓斌,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关于平安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李晓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书向申请人偿还贷款及利息等共计10156935.35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轮后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公司股份(已书面通知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地均无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岳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