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美先、刘振勇等与江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美先,刘振勇,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先。委托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辉,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勇。委托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辉,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忠。再审申请人李美先、刘振勇因与被申请人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美先、刘振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英伦代理审判员 黄少迪代理审判员 韦荣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