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与泉州力达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泉州力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5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亮,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丨,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力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惠南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泉州力达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力达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