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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