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