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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康立强与孙伟财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立强,孙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康立强,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孙伟财,住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伟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伟财向申请执行人康立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伟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财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其在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有年金保险分红。孙伟财与案外人赵晶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25日协议离婚,本院判决生效及申请执行期间,孙伟财与赵晶岩婚姻关系存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孙伟财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2014年年金保险分红保单现金价值。二、划拨孙伟财转入赵晶岩在中国建设银行一汽支行×××账户内的孙伟财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2013年年金保险分红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