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以给被告黄某乙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景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佳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