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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春荣,牟臣明,王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559-2号申请执行人颜春荣,女,67岁。被执行人牟臣明,男,84岁。被执行人王永霞,女,67岁。本院在执行颜春荣与被执行人牟臣明、王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