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侯作礼与马永顺、黄廷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作礼,马永顺,黄廷霞,马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32-1号原告侯作礼。被告马永顺。被告黄廷霞。被告马利平(曾用名马利萍)。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438号原告侯作礼与被告马永顺、黄廷霞、马利平(曾用名马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马永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永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